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近日共同制定印发《北京市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围绕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四个环节,对党外干部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1.发现储备强调“四个同步”。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物色党外后备干部。党内外后备干部同步推荐、同步考评、同步确认、同步培养。根据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使用的需要,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针对党外干部特点,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2.教育培养突出实践锻炼。完善高层挂职、项目挂职、中青年挂职等实践锻炼形式,推动各种实践锻炼制度化、规范化。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每年选派一批党外干部到中央单位,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参加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市、区(县)两级每年安排党外干部挂职锻炼的人数,一般不少于挂职锻炼干部总数的10%。重点人选,要安排到必要岗位特别是基层岗位进行锻炼培养。特别优秀的也可以放到正职岗位、重要岗位进行历练。
3.选拔任用突出应配尽配。加大党外干部选拔任用力度,按照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制定阶段性目标,统筹考虑,循序渐进,成熟一个,安排一个,逐步实现应配尽配。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本级法院、检察院没有合适人选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交流选配。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需要配备党外干部的,在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应优先配备党外干部。处级职数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党外处室正职。已经安排党外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党外干部退休或调离时,一般要继续安排。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需配备党外干部而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定向在党外干部中进行公开选拔,形成有利于优秀党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4.干部管理突出部门联动。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加强与组织部门、党外干部所在单位、所属党派团体和同级人大、政协的联系,了解党外干部的履职情况,从总体上掌握党外干部的工作状态、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党委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要注意加强对党外干部的管理。人大、政协党组要了解和掌握代表、委员中党外干部在人大、政协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报。党外干部所属党派团体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党外干部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5.工作格局突出“六个共同”。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召开会商会等形式,定期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围绕党外干部培养选拔的关键环节,形成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选拔、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讨论研究、共同督促检查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每两年集中检查一次全市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全市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