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侨的概念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 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 年以上( 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 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 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 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华侨身份证明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区侨办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侨办根据初审意见复核申请事项,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四)发证:区侨办开具《华侨身份证明信》,接件单位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一)华侨身份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纸质)(原件1 份)
(二)本人有效护照及与出入境记录相符的护照(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三)合法居留签证、证件(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四)身份公证书或认证书(原件核验):
1. 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或认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
2. 取得住在国连续5 年(含5 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取得住在国连续5 年(含)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或认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
(五)出入境记录(原件核验):
1. 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提供:出具“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 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
2. 取得住在国连续5 年(含5 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提供:出具“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 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
(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纸质)(原件1 份)
2.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10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