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以及在国境外出生且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居民的华侨。原注销户籍为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非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应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
(二)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即华侨本人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受聘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或者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三、提交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 份)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申请人自备, 纸质)(原件1 份)
(三)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申请人自备, 纸质)(原件1 份)及户主居民户口簿(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核验)
(四)本人有效护照(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五)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六)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认证或者公证(住在国中国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公证书、认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核验)
(七)房屋产权证(本人/ 父母/ 配偶/ 子女)(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八)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之一,原件核验):
1. 亲属关系公证书(国外出具的需认证并提供翻译件)(申请人自备)
2. 出生证(国外出具的需认证并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
3. 结婚证(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
(九)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纸质)(原件1 份)
2.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原件核验)
四、办理程序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自收到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与审批,对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通知华侨本人或受托人领取。对不符合本市华侨回国定居规定的,应当告知本人或受托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经审核需补充材料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告知华侨本人或受托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并按规定重新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审批。
(三)原本市注销户籍的华侨,持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拟入户地户主的户口簿(非原址入户的,提供注销户籍证明),在拟入户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10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