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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3-10-21 

 

各区县委统战部、社会工委,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人力社保局、工商局、工商联,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活动开展已近十年,首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作出的突出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自2010年第三届评选表彰活动以来,广大新阶层人士继续深入参与首都经济社会建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踊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表彰先进,展示首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引导广大新阶层人士在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共同决定,在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开展第四届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进一步调动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牢牢把握首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北京地区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含港、澳、台人士)。

已获北京市或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的不再参评。本届评选表彰名额为50名。

三、组织领导

由市委统战部牵头,与市委社会工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联合组成第四届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工商经济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各系统也要成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的相应工作机构,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四、人选推荐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学习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建设者责任,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具有表率作用。

2.事业发展好。所在企业或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和首都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状况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三年以上的稳定发展期。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

3.社会形象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对口支援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个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党团工会好。积极支持在企业中建立党、团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促使其较好地发挥作用。企业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文化建设好。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文明经营、关爱员工、诚实守信,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福利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注重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的程序进行。

1.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提名推荐,提出初步人选名单,依据中央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57号)精神,会同综合评价相关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等级为A的方可作为推荐人选。经区县评选表彰活动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区县委审批同意后,将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商会、市私个协、北京注协、市律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表彰推荐单位,要在认真考察、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进行提名推荐,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并委托推荐人选所在区县进行综合评价(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推荐人选要在综合评价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评价结果等级为A的方可作为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确定候选人公示名单,报请市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人选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评定,确定受表彰人员,召开表彰大会。

六、表彰奖励

对受表彰人员,由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和市工商联联合授予“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工作要求

1.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把评选表彰活动与推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紧密结合,以推荐表彰活动为契机,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建设者精神,在新的社会阶层中掀起争创“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活动热潮。在活动中发现和推荐候选人,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2.按时、保质完成推荐工作。在评选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全面、客观撰写推荐材料,做到材料内容翔实准确,人物事迹真实生动。所有材料,务必按照《第四届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推荐报送材料说明》(另附)的要求,于930日前报送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表格请www.bjnefa.org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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